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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检定规程的适用性
发布时间:2020-03-22

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广泛应用于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的定量包装环节。目前, 市场上流通的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定量灌装出的饮食品一般包括牛奶、酱油、醋等。

这些食品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都清晰地标注着食品的净含量。如一袋袋装牛奶, 在它的包装袋上就标注着净含量为242ml (250g) 。定量包装商品就是以销售为目的, 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从定量包装商品的含义中我们可以判定由液态物料灌装机定量分装出的产品属于定量包装商品。

在我们地区液态定量包装商品在生产环节使用的灌装计量设备一般都是定重式灌装机。定重式灌装机是以质量单位, 即kg或g为计量单位, 准确度多为±1%, 对这种型号的液态灌装机我们在检定时一般采用数显衡器直接衡量法来检定。

例如, 检定一台型号为SSY-1B型, 准确度为±1%的液态物料灌装机, 检定介质为牛奶, 我们用数显衡器直接衡量法来进行检定。首先, 我们抽取10袋包装净含量为250g的牛奶, 然后用一台型号为ACS-3型的电子计价秤逐一进行称量, 称量后显示10袋牛奶的重量分别为250g、250g、250g、249g、249g、249g、250g、250g、248g、249g, 10次称量结果的平均值为249.4g, 灌装量的允差为±2.5g, 10袋牛奶的平均偏差为-0.6g, 所以判定该液态灌装机检定合格。

这样合格的袋装牛奶流通到市场上进行销售, 就变成为定量包装商品。如果我们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来检测上述10袋牛奶的话, 那么该批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应为不合格商品, 因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由于这10袋牛奶的平均偏差为-0.6g, 所以判定该批量为不合格。

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检定规程第4.2条规定定重式灌装机的准确度为±0.2%、±0.5%、±1%、±2%、±3%、±5%系列中的一种, 这就规定了允许相对误差只要在正、负值区间内都应视为合格。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又规定平均偏差要大于或等于零, 也就是说抽取的样品平均偏差不能为负,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只要由液态物料灌装机灌装出的产品误差为负值的话, 流通到市场上销售变成定量包装商品时, 就成为了计量不合格商品, 所以可以看出现行的JJG687-2008《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检定规程》与现行的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是相抵触的。针对这一点本所要求检定员在检定过程中, 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液态定量灌装机, 在达到检定规程要求的情况下, 保证灌装物料平均偏差均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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